对全市各地各部门法治宣传教育依法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普法办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县(市、区)司法局,市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法治宣传教育、依法治理工作开展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按照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内容、标准、要求组织检查,坚持以谁执法谁普法为原则,以年度考核、阶段性检查和专项督查的形式对本行政区域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评比和表扬;组织法治宣传法律知识考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法治宣传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管理,实行绩效考核。
四、 监督检查措施
1、单位定期自查,并上报阶段性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开展情况。
2、和牵头单位开展专项督查。
3、组织以市法治宣传教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为组长的检查组对监督检查对象进行集中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制定检查计划、按计划进行检查、检查结果汇总、按照检查结果评比打分、检查结果反馈、表扬先进典型,鞭策后进。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七五”普法规划明确提出:“建立考核评价、表扬激励和监督机制。建立健全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完善考核评估运行机制,建立健全激励机制,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表扬和奖励工作。”
(一)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表扬先进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市有关规定,对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二)对落实普法规划不到位、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未达到验收标准的单位,提出工作建议,改进落后状态,由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
(三)挪用、截留、贪污、侵占法治宣传教育经费的,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