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全市公证工作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公证工作管理处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公证工作管理部门和公证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和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二)行政执法的有关制度建设情况;
(三)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情况;
(四)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五)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情况;
(六)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七)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八)其他应当依法监督的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执法案卷评查、质量考核、满意度测评等方式进行;
(二)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查阅和复制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积极协助调查、检查,如实回答询问,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四)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涉及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和处理
(一)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由本级政府法治机构或者市局法治机构责令其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司法厅批准后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本级政府法治机构或者市局责令其限期履行;
(三)行政执法部门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本级政府法治机构或者上级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上级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不予配合或者进行干扰的;
2、无正当理由,不执行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政府法治机构或者有决定权的机关对行政执法争议的调处决定的;
3、不按规定进行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的;
4、不按期报告行政执法情况的;
5、无正当理由,对《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拒绝执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妨碍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
(四)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法治机构暂扣或者吊销其行政执法证,并建议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超越职权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2、以权谋私的;
3、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
4、对控告、举报者打击报复的;
5、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情节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