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监管企业安全生产督促管理
单位:市国资委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政府授权由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监管企业以下工作进行督促管理: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情况;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安全生产制度落实情况;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市政府、市安委会部署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督促。根据市政府、市安委工作部署,采取实地调研和落实情况报告制度等,对监管企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督促。
2.不定期督促检查。配合安全生产相关部门,采用“四不两直”方法(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进行安全检查。
3.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随时了解掌握有关情况,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四、监督检查措施
1.按照市政府和市安委要求,与监管企业逐一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对企业安全控制目标、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等加强督导。
2.实行安全生产情况通报和约谈制度。定期或不定期通报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对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或事故隐瞒不报、组织救援不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在全系统通报批评,同时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文件规定处理,并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直至调整。
3.完善考核机制,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监管企业管理人员业绩考核内容,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并组织实施考核。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要点,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对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部署。
2.与企业逐一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对监管企业安全生产目标、安全责任、重点工作等作出明确规定。
3.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分析研究安全生产工作,抓好安全生产落实;逢重大活动、重大节日,按照“定季节、定时期、定重点”的要求,专题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安全生产出现严重问题的,业绩考核时实行“一票否决”;对所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进行倒查,严格追究有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