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答复工作的监督检查
行政应诉处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县(市、区)司法局,市直各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答复案件办理情况;
(二)行政应诉案件的报统情况;
(三)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
(四)对本区域或本系统行政应诉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平时监督检查和牵头单位年度考核结合。
四、监督检查措施
实施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答复监督检查可以根据需要就被监督事项进行调查、查询,调阅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人员,要求有关部门和案件承办人员就监督检查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五、监督检查程序
平时监督检查:通过案件报统、分析和评价实施,遇有重点案件或单项重点工作时对重点单位及时进行专门督导。
年度考核检查:随牵头单位方案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