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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8.对依法行政工作的监督检查  

对依法行政工作的监督检查

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和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二)制度建设和规范执法情况;

  (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情况;

  (五)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情况;

  (六)其他依法应当监督的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采取规范性文件备案;规范性文件清理;全面检查、互查和自查;专项检查、调查等方式进行。

  (二)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原则上每年一到两次。日常监督检查,依计划实施。

  四、监督检查措施

  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根据需要就被监督事项进行调查、查询,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人员,要求有关部门和执法人员就执法监督检查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对违法执法的行政执法人员,有权当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政行为或者督促其履行法定职责。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

     (二)检查结果汇总;

     (三)检查结果反馈。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在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应予以党纪政纪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二)在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1、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2、违反法定程序的;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4、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6、不履行法定职责的;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情形。

  行政执法过错的行政责任形式分为行政处理和行政处分。行政处理和行政处分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

    (三)对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的报同级检察机关。

上一条 7.对法律援助机构及法律援助从业人员的监督检查
下一条 9.对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市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 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