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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9.对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市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 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  

对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市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

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

                                 合法性审查一处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市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或者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范围;

(二)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三)是否违反《河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

(四)是否符合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五)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通过调阅、抽查制定机关的发文登记簿和有关文件的方式,对规范性文件报送审查和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原则上每年一到两次。县(市)、区法制办根据上级部署或者工作需要,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内的规范性文件监督检查工作。

(三)监督检查调阅有关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应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四、监督检查措施和处理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法制机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纠正或者撤销该规范性文件,并在政府网站上公告;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报送合法性审查和备案的;

(二)未按审查意见修改的;

(三)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的。

上一条 8.对依法行政工作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