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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对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完成情况的监管  

对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完成情况的监管

单位:国资委

    一、监督检查对象

 国资委监管企业(含市政府委托考核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国资委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完成情况,并披露与业绩考核有关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自查、专项审计检查等方式。每年2月至6月。检查全覆盖。

 四、监督检查程序

    1.企业自查;

    2.国资委审核检查。

 五、督检查措施

 通过企业自查和专项审计等手段,检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完成情况,对不合规企业要求予以整改。

 六、督检查处理

 对影响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的企业,要求企业在30个工作日内整改完成,并以书面形式报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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