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完成情况的监管
单位:市国资委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含市政府委托考核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完成情况,并披露与业绩考核有关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自查、专项审计检查等方式。每年2月至6月。检查全覆盖。
四、监督检查程序
1.企业自查;
2.市国资委审核检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
通过企业自查和专项审计等手段,检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完成情况,对不合规企业要求予以整改。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影响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的企业,要求企业在30个工作日内整改完成,并以书面形式报国资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