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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局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对信访事权机关的监督检查  

信访事权机关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机关(以下简称事权机关)和下级信访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事权机关和信访部门是否按规定认真履行接待登记、转送、交办、受理、告知、答复等工作职责。

(二)信访部门和事权机关是否按规定期限和程序办理信访事项。

(三)事权机关是否按规定期限和程序登记、复查(复核)信访事项。

(四)信访事项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电话监督检查。

(二)发函监督检查。

(三)网络系统监督检查。

(四)实地监督检查。

(五)暗访抽查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依托网上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信访事项办理过程和结果可查询、可跟踪、可督办、可评价,用制度和信息化技术确保信访事项及时进入程序、得到处理。

(二)利用信访信息系统和网上信访平台对事权机关和信访部门办理信访事项的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并将受理办理情况纳入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三)对未按规定期限和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进行催报、督办和通报。

(四)对信访事项办理情况,适时通过电话、发函、实地抽查和回访信访人进行督导落实。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确定监督检查的内容。

(二)根据情况采用不同形式开展监督检查。

(三)提出监督检查意见或相关工作建议。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中办国办《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中纪委《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河北省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对信访事项办理工作作如下监督检查处理:

(一)提出改进工作建议。对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通过口头和书面等形式及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二)提出完善政策的建议。对信访人反映的有关政策性问题,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提请有关地方、部门研究完善。

(三)提出追责问责的建议对在信访事项办理过程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等造成严重后果和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提出给予追责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