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执法监督检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关于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市委办公室负责对全市档案工作开展执法监督检查。
一、执法监督检查对象
石家庄市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各县(市、区)党委办公室。
二、执法监督检查内容
(一)归档、保管、移交等工作;
(二)档案馆接收、鉴定、开放、公布、利用等工作;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工作。
三、执法监督检查方式
(一)全面和专项执法监督检查相结合等方式;
(二)采取随机与定向执法监督检查相结合等方式。
四、执法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计划;
(二)落实实施方案;
(三)实施执法监督检查:
(四)汇总、通报执法监督检查结果。
五、执法监督检查措施
(一)建立问题台账;
(二)督办整改进度;
(三)定期复查。
六、执法监督检查处理
(一)依法查处违法案件;应予行政处分的,依法移送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执法监督检查结果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