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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三)规范档案行政处罚裁量权  

规范档案行政处罚裁量权

为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确保档案行政处罚公平、公正、合理,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冀政〔2010〕152号)要求,规范档案行政处罚裁量权。

一、主要内容

对《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档案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档案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

    二、标准规范

《河北省档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河北省档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冀档发〔2011〕70号),作为全省档案系统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

三、有关措施

(一)按照上级公布的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细化档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并组织实施。也可以直接使用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同一行政处罚行为制定的裁量基准。

(二)对各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规范档案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督导。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的修改、废止,以及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修改情况,作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上一条 (二)档案执法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