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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五)对养老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县(市)区民政局。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养老机构备案管理情况;

(二)养老机构日常监管巡查情况

(三)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情况;

(四)养老机构违规事项处理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督导检查,定期开展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明察暗访相结合;

(二)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实地查看。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方案,报领导同意后,下发通知;

(二)到县(区民政局听取专项汇报;

(三)查验养老服务体系资金台账;

与县(区民政局主要领导交换意见;

对监督检查工作半年进行一次总结,年终进行总评。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针对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二)限期整改;

(三)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上一条 (四)对区划地名工作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