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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会计信息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制度  

会计信息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监督检查对象为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司、企业和其他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被检查对象及其工作人员在财务管理、会计制度执行方面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采取监控、督促、调查、核查、审查、检查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对象按照要求提供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资料;

(二)调取、查阅、复制有关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资料,会计凭证和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账户信息、电子信息管理系统情况,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向与被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检查单位的存款;

(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并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市财政部门按照查前准备、下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撰写检查报告、处理处罚、整理归档的基本程序实施。

六、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门监督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对会计信息违规、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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