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许可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石家庄市各县(市)区财政局。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已经批准的代理记账机构向所管辖的财政部门备案事项。
(二)代理记账机构上一年度工作情况报告。
(三)其他违反《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机构自查、主管财政部门组织检查、市级重点检查三种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机构自查
代理记账机构在每年3月份对照监督管理的内容要求,通过自查发现问题,自行整改完善意见等材料,结合年度报备材料一起报主管财政部门。
(二)主管财政部门组织检查
主管财政部门结合同级财政监督检查程序开展检查工作:1、下达书面通知;2、明确检查内容;3、开展检查工作;4、形成检查记录,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5、做好检查资料归档保存。
(三)市级重点督导
市财政局根据代理记账机构自查和主管财政部门检查的情况开展年度抽查工作,并对群众举报和反映的代理记账机构进行重点检查,复核审批程序。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每年对部分县(市)区财政局管理情况进行1次督导,覆盖面不低于30%,被督导单位需提供近三年的审批资料。
(二)对群众举报或反映的代理记账机构,进行检查复核。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各县(市)区财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