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为规范和监督全市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提高依法理财水平,根据《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河北省财政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各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财政执法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
(一)对财政违法行为违法情节的认定;
(二)对财政违法行为违法程度的认定;
(三)对财政违法行为是否给予处罚;
(四)对财政违法行为给予何种处罚;
(五)对财政违法行为给予何种幅度的处罚。
三、监督检查方式
市财政局重点监督检查本部门内部各业务处(室)、单位履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合法性、合理性和适当性;对下级财政部门做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市财政局各业务处(室)、单位以及各县(市)区财政局应当设立财政法制联络员,协助和配合法制部门开展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工作,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时,必须依法监督、廉洁自律,做到客观公正、规范高效。
在对财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根据需要,财政法制机构可以聘用专门机构或者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协助检查人员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五、监督检查程序
各业务处(室)、单位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报市级财政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审核;各县(市)区财政局在做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后7日内报市级财政部门法制机构登记备案。
市级财政部门每年3月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执行标准进行评估,根据实际执法情况和法规变化情况对其进行修订和完善。
六、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应当按照《石家庄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