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方针,坚持促进发展与规范管理并重,依法监督与全面服务并行,以年检和执法检查为基础,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的全面监管力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市教育局审批设立(含省教育厅下放)的中等层次学历民办学校;各县(市)、区审批设立(含市教育局下放)的民办初中、小学和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各县(市)、区教育局。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中等层次学历民办学校监管的主要内容:
是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办学,审批、备案和登记手续以及各项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办学资质、人员配备是否符合条件;资产管理和财务收支情况是否符合条件;教育教学情况是否正常;校园安全状况是否达标;是否严格执行教育行政部门的其他规定。
(二)对的民办初中、小学和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监管的主要内容:
依法制定相关标准和管理制度。对民办初中、小学和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重大违法行为直接查处;根据各县(市)、区教育局申请,对民办初中、小学和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的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三)对各县(市)、区教育局监管的主要内容:
对非法举办初中、小学、幼儿园和文化类教育培训机构的查处是否规范有力;对初中、小学、幼儿园和文化类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年检、广告备案等日常管理是否规范到位。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年检;
(二)日常指导;
(三)执法检查;
(四)约谈;
(五)听取工作汇报;
(六)调取和审阅档案材料;
(七)随机听课、组织师生座谈和调查问卷;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不定期对民办学校开展日常检查和督导;每年上半年对中等层次学历民办学校开展年检工作并公布年检结果。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并给与业务指导。
实施监督检查工作,必须做好书面记录。检查督导评价结果必须及时反馈给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民办教育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和督导评价结果作为年检依据之一。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2.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3.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4.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5.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6.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7.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8.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
2.批准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申请的;
3.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5.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
6.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