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 农业农村局 >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农业农村局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三、对动物防疫、疫病监测、检疫、兽药的监督检查  

对动物防疫、疫病监测、检疫、兽药的监督检查

单位:石家庄市农业农村局

市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对辖区动物防疫、疫病监测、检疫、兽药及兽药残留检测的工作指导和监督;县级部门主要负责动物防疫、疫病监测、检疫、兽药及兽药残留检测的具体实施。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订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动物防疫、兽药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散养户春秋两季动物集中免疫情况、规模养殖场程序化免疫情况;

  (三)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动物疫病疫病监测、强制免疫疫苗供应情况

  (四)动物检疫、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开展情况;

  (五)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监管情况;

  (六)动物防疫条件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动物诊疗许可证审核发放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暗访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工作需要,原则上每年一到两次监督检查。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兽医工作监督检查工作。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查看有关文件、档案、记录;

  (二)进行采样;

  (三)询问有关当事人;

五、监督检查处理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兽医行政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农业农村局可以责令县级主管部门进行纠正、撤销或依法处罚。

(一)行政许可不合法的;

(二)没有进行规定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的或免疫效果不达标的;

(三)违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的;

(四)无证进行兽药生产、经营、动物诊疗的。

上一条 二、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的审核监督
下一条 四、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