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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四、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

单位:石家庄市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全面履行监管职责,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不断强化监管措施,完善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实现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目标,制定以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企业、农产品种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畜禽定点屠宰企业、生鲜乳收购站以及从食用农产品(含水果)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从事农产品收、贮、运等活动的主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农业投入品的生产、经营情况;

(二)种植养殖企业农产品生产记录建立情况;

(三)种植养殖企业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

(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情况;

(五)农产品包装标识情况;

(六)畜禽定点屠宰企业、生鲜乳收购站质量安全制度落实情况;

(七)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情况;

(八)生产经营主体的自律制度建设情况;

(九)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措施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

(一)检查巡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辖区内生产主体在种植过程中投入品使用情况、自律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经营行为守法守信以及“三品一标”标识使用等情况,填写检查巡查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督导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进货查验和销售档案记录等。

(二)执法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禁限用的农兽药、非法添加使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等违法行为,对检查或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责令停止销售、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对责任主体依法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构成犯罪的,将相关线索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检验检测。制定并组织实施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县级侧重监督抽查,乡镇以实施快速检测为主,对检测不合格产品及生产主体依法进行处置。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方案。根据实际情况,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制定监管工作方案、检查工作计划、检测工作计划等,确定监管重点、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等。

(二)实施检查。按照检查和检测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检测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对存在隐患苗头性的重点品种、重点区域开展不定期突击性检查,严防出现区域性、行业性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三)检查结果汇总。各类检查和检测工作完成后,对检查检测基本情况、发现问题进行总结分析,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定期将有关情况汇总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四)整改后处理。组织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督促辖区内生产主体对检查检测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和调查处理;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通报相关部门。

五、监督检查处理

依据《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二)使用农业投入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三)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五)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以下情况的:1.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2.农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3.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八)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上一条 三、对动物防疫、疫病监测、检疫、兽药的监督检查
下一条 五、对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