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的监督检查
单位:石家庄市农业农村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种畜禽管理条例》、《河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种畜禽的生产许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审批。按照石家庄市委、市政府削减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规定,市级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权限下放到县级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审批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督导检查是否开展年度种畜禽场普查登记。
(二)督导检查已取得许可证的种畜禽场是否符合发证条件。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督促县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自查。
(二)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规违法情形的,根据情况依法作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要求其撤销行政许可行为。
五、监督检查处理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严格执法和教育整改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危害大小、情节轻重等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分别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