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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六、畜禽养殖场备案工作的监督检查  

畜禽养殖场备案工作的监督检查

单位:石家庄市农业农村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养殖场(区)。

二、监督检查内容

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备案标准的养殖场、养殖小区是否做到了应备尽备。

   三、监督检查方式

     根据需要或者上级机关部署,指导石家庄市各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所辖区域内的监督检查工作。

四、监督检查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河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管理办法》,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上一条 五、对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的监督检查
下一条 七、对水产苗种生产经营许可、养殖水域渔业生产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