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养殖场备案工作的监督检查
单位:石家庄市农业农村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养殖场(区)。
二、监督检查内容
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备案标准的养殖场、养殖小区是否做到了应备尽备。
三、监督检查方式
根据需要或者上级机关部署,指导石家庄市各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所辖区域内的监督检查工作。
四、监督检查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河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管理办法》,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