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水产苗种生产经营许可、养殖水域渔业生产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单位:石家庄市农业农村局
根据《河北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水产种苗的生产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石家庄市将水产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批权下放调整到由各县(市、区)审批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督导检查是否开展年度水产苗种场普查登记。
(二)督导检查已取得许可证的苗种场是否符合发证条件。
(三)督导检查苗种场所用亲本质量是否符合有关标准;检查苗种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用药情况。
(四)督导检查自繁自用的苗种场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用药情况和违法销售行为。
(五)监督检查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六)监督检查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对渔业养殖生产的管理和技术指导、病害防治工作。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督促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自查。
(二)听取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汇报。
(三)市、县两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抽查。
(四)根据渔业苗种生产季节性,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规违法情形的,根据情况依法作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要求其撤销行政许可行为。
五、监督检查处理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严格执法和教育整改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危害大小、情节轻重等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分别进行处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