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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八、对渔政执法的监督检查  

对渔政执法的监督检查

单位:石家庄市农业农村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各县(市) 区主管部门和市黄壁庄水库渔政监督管理站。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和管辖水域内从事渔业生产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和科学研究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县级主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其依法履职情况

(二)督导检查水产养殖执法工作。

(三)督导检查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包括水生野生动物救护)。

(四)督导检查渔业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三、监督检查方式

根据工作需要或者上级机关部署,指导石家庄市各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开展所辖区域内的监督检查工作。

(一)督促县级主管部门进行自查。

(二)市、县两级主管部门进行抽查。

(三)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规违法情形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

(一)执法人员在水产养殖执法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对相关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

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3、抽样送检

(二)执法人员在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包括水生野生动物救护)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对相关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

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3、依法没收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捕获物、捕捉工具和违法所得

4、对破坏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的水域场所的,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

(三)执法人员在保护渔业资源执法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对相关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

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3、依法没收渔具、渔获物、渔船和违法所得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由至少两名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人员着制服并向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三)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四)做好现场取证工作,必要时对相关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

(五)需鉴定机构进一步检测鉴定的,现场抽样封存并送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检测。

(六)发现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七)被检查单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立案。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情形的,除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需移交其它行政机关的,将案件调查的初步情况和有关证据同时移交给相关部门。

(四)发现被检查单位或个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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