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监督检查
单位:石家庄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运输、诊疗、隔离、无害化处理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监督检查对象从事有关动物防疫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按照动物疫病风险评估结果,达到A级60天、B级45天、C级30天监督检查一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
2、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3、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
4、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
5、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
6、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开展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应至少两名官方兽医参加。
(二)监督检查人员佩带统一标志,向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监督检查记录,由被检查人确认签字。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单位或个人违反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立案查处。
(二)需进一步采样鉴定的,现场抽样并送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检测。
(三)需移交其它行政机关的,将案件调查的初步情况和有关证据同时移交给相关部门。
(四)发现被检查单位或个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