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鲜乳生产、收购、运输等环节监督管理
单位:石家庄市农业农村局(公章)
一、监督检查对象
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奶牛养殖场(区)及从事生鲜乳运输车辆、收购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鲜乳收购活动的单位,是否依法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2、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鲜乳运输活动的车辆,是否依法取得《生鲜乳准运证》
3、生产、收购、运输等环节的生鲜乳安全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各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所辖区域内的监督检查工作。
四、监督检查处理
1、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未经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不得从事生鲜乳的收购活动。
2、未经取得《生鲜乳准运证》的车辆,不得从事生鲜乳的运输活动。
3、市、县畜产品质量监测中心监测抽查发现的不合格生鲜乳,应立即上报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奶牛养殖场(区)对所有监测出的不合格生鲜乳,均要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
4、奶牛养殖场(区)、生鲜乳收购站应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标准从事生产、收购、运输等。
5、对生产、收购、运输等环节的违法行为依照《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由执法机构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