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种子、农药、肥料等的监管
单位:石家庄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一、监督检查对象
种子、农药、肥料等生产、经营单位(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种子、农药、肥料等生产经营单位(个人)的生产经营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农药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在春耕秋播、植物病虫害高发期等农资购销、使用高峰期,加强对农资生产企业、农资批发市场、专业市场、集散地和农资经营门店的日常监管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重点加强对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农资的加工、分装黑窝点的治理和对乡村流动商贩的监管。
(二)按照省农业农村厅制定的农业投入品监督抽检计划实施监督抽检,以种子质量和品种真实性,农药的有效成分含量及是否添加其他违禁成分,肥料的养分含量是否和标识相符等为重点检测内容。
(三)积极从举报投诉、执法检查、监督抽查、农业生产事故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发现案件线索,按照“五不放过”原则深挖案件源头,按照最严厉处罚的要求,限期查办,彻底查办。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实施监管工作分级负责,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细化工作责任。
(二)加大监管、检测、执法等工作经费投入,做好农资市场日常监管、监督抽检、案件查办工作。
(三)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督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部门间线索通报、联合执法、案件协办、定期会商等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整体联动优势,形成工作合力。
(四)发挥舆论监督和宣传导向作用,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等形式,普及农资法律法规,广泛宣传识假辨假常识,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农资打假工作的良好氛围。
(五)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程序
各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的农资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的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不得少于两名执法人员,且配带执法证件,对监督检查过程填写检查记录卡,经执法人员和被检对象签字后存档备案。
六、监督检查处理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