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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十七、对农村集体财务资产的监管  

对农村集体财务资产的监管

单位:石家庄市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财务资产监管,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有关农村集体财务、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情况;

(五)信访举报的有关农村集体财务资产管理方面的问题。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通过组织开展日常财务审计,征占地补偿费、村级债权债务等专项审计,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等,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监督。

(二)日常检查与工作指导相结合,对村集体财务资产管理工作和乡镇委托代理机构工作进行检查督导。

(三)对信访举报的问题组织调查处理。

四、监督检查措施

各级农经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履行农村集体财务资产监管职责。

(一)建立健全农村审计监督机制。组织每年审计不少于1/3的村,三年轮审一遍;每年审计不少于1/3的乡镇委托代理机构,三年轮审一遍;积极开展征占地补偿费等专项审计。把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纳入审计内容,以审促管,审建结合。实现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监督常态化。

(二)组织开展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三)市级农经管理部门做好组织指导和抽查工作,县级做好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五、监督检查程序

按照《河北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审计方案、下发审计通知书、组织实施审计、出具审计报告、依法实施行政处理处罚。

六、监督检查处理

依据《河北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河北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规定》、《石家庄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审计条例》等法规规章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以及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上一条 十六、对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重大植物疫情防控的监督检查和植物检疫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