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村集体财务资产的监管
单位:石家庄市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财务资产监管,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有关农村集体财务、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情况;
(五)信访举报的有关农村集体财务资产管理方面的问题。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通过组织开展日常财务审计,征占地补偿费、村级债权债务等专项审计,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等,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监督。
(二)日常检查与工作指导相结合,对村集体财务资产管理工作和乡镇委托代理机构工作进行检查督导。
(三)对信访举报的问题组织调查处理。
四、监督检查措施
各级农经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履行农村集体财务资产监管职责。
(一)建立健全农村审计监督机制。组织每年审计不少于1/3的村,三年轮审一遍;每年审计不少于1/3的乡镇委托代理机构,三年轮审一遍;积极开展征占地补偿费等专项审计。把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纳入审计内容,以审促管,审建结合。实现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监督常态化。
(二)组织开展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三)市级农经管理部门做好组织指导和抽查工作,县级做好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五、监督检查程序
按照《河北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审计方案、下发审计通知书、组织实施审计、出具审计报告、依法实施行政处理处罚。
六、监督检查处理
依据《河北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河北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规定》、《石家庄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审计条例》等法规规章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以及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