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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二)对市级林业部门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管  

对市林业部门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管

石家庄市级林业部门管理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事项,市林业局负责辖区内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对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订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从事行政执法职权的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其他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市林业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

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五)市林业局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县级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林业局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3.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4.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5.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6.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二)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应当载明以

下内容:

1.被检查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2.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3.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4.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5.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对《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申请复查。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执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2.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3.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4.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5.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失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6.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二)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1.责令书面检查 ;

2.通报批评;

3.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4.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5.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6.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上一条 (一)对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管
下一条 (三)对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