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 林业局 >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林业局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四)对使用林地的监管  

对使用林地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是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及林地管理政策规定使用林地。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检查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是否按照原审批的面积、地点、范围和用途使用林地;

(二)临时使用林地的,是否按时退还林地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如继续使用的,是否已重新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

(三)对林业生产设施占用林地的,实际用途和建设规模、标准等是否与原审批内容一致;

(四)按规定应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是否足额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专项检查: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为主,利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每年开展的使用林地检查和对使用林地被许可人监督检查的机会开展使用林地专项监督检查。

(二)日常监督检查:以市、县林业主管部门为主,在使用林地批件发放前进行现场核查、使用林地批件发放后开展监督抽查等。

四、监督检查程序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在实施使用林地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林地管理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监督检查的林地管理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使用林地管理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的有关资料;

(三)对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

五、监督检查措施

各级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林地管理政策规定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整改通知书》。

对违法使用林地行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视情况采取整改、撤销使用林地许可、行政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等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一)发现改变原审批用途的,责令改正;

(二)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批的,应当予以撤销;

(三)发现非法占用林地的,要责令恢复林地并依法处罚。

上一条 (三)对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检查
下一条 (五)对林木采伐和木材运输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