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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六)森林火灾预防的监督管理  

森林火灾预防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森林火灾预防工作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森林火灾预防工作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执行;

(二)森林防火责任制是否落实;

(三)森林防火管护力量是否到位;

(四)森林消防队伍是否按要求组建;

(五)森林消防专业队伍的培训、调动和管理是否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森林防火宣传是否有效开展;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对森林火灾预防工作的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森林防火检查工作或者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县(区)林业部门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森林防火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台账、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进行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四、监督检查措施

行使森林火灾预防工作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一)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未履行防火责任的;

(二)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

(三)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

(四)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五)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在森林火灾预防工作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未按规定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的;

2.未按要求建设森林防火基础设施的;

3.未按规定配备护林员,成立森林消防专业队伍的;

4.未按规定对建设项目的森林防火设施进行备案并验收的;

5.发现森林火灾隐患未提出整改意见或者对于重大火灾隐患未及时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

6.瞒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森林火灾情况的;

7.发生火灾未及时组织扑救致使火灾蔓延的;

8.未按规定履行火场看守职责造成火灾复燃的;

9.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二)追究森林火灾预防工作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1.责令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取消森林防火年度评先资格;

4.对主要责任人或分管责任人进行约谈。

 5.国家、省、市级森林防火项目资金安排计划予以调减;

 6.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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