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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八)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的监管  

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石家庄市域内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保护区的总体规划执行、管理计划、行政规划、建立机构、修筑设施、开展旅游、参观等经营活动。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监督检查方式:

实地核查、专项检查。

监督检查程序:

(一)按照上级要求,通知各县(市、区)相关单位配合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监督检查行为。

    (二)及时汇总检查结果,并提出整改意见,告知当地政府,限期整改,整改后再复查,直至通过验收。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每年不定期对审批事项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二)根据有关会议、文件精神等组织相关单位进行专项检查。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如有重大问题,通知当地政府,限令整改。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风景名胜区条例》《河北省风

景名胜区条例》《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的进行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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