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湿地保护的监管
一、 监督检查对象
石家庄市各县(市、区)内符合《湿地保护管理规定》《河北省湿地保护条例》定义的湿地及湿地保护区、湿地公园等湿地管理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湿地保护管理是否符合《湿地保护管理规定》《河北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法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本市湿地定期开展执法检查;
(二)每年组织开展湿地与湿地公园开展现场检查;
(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现场核查。
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级湿地管理机构对本辖区内重要湿地实施日常检查,日常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回访;
(二)县、市级湿地管理部门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等方式,实施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湿地管理机构加强对湿地建设与管理过程中的全程监管,发现问题必须指出并责令整改,违反法律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二)市级湿地保护主管部门对各相关县(市、区)有关部门进行监督,发现整改及处理不及时不到位的,责令相关县(市、区)及时处理到位.
五、监督检查处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一)擅自占用、开垦、填埋、排干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
(二)擅自采砂(石)、取土、采矿;
(三)过度放牧、捕捞;
(四)破坏水生动物洄游通道或者野生动物栖息地;
(五)破坏或者移动湿地界标;
(六)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