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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局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十)林业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林业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一、监管检查对象

按照相关文件或设计实施林业工程建设项目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管检查内容

对开展实施林业建设项目工作的监管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林业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太行山绿化、退耕还林、三北防护林、中央造林财政补贴试点、农业综合开发(林业)、防沙治沙以及绿色通道等市级以上投资项目;

(二)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是否执行;

(三)林业工程实施方案是否落实;

(四)林业工程建设资金使用是否安全有效;

(五)对县级林业工程建设单位的业务进行指导、督促、检查。

(六)掌握工程建设质量状况,总结交流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工作经验,对林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与管理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造成质量重大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处罚。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七)组织市级工程的检查验收、监督管理参与省级以上工程的检查验收、监督管理;

(八)其他需要监管检查的事项。

三、监管检查方式

(一)对林业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管检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委托第三方机构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林业工程建设项目监管检查工作或者专项监管检查工作。县(市、区)政府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林业工程建设项目监管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管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内业资料,实施外业勘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林业工程项目监管检查工作。

(四)监管检查工程结束后,执行监管检查的部门对监管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及整改措施。

四、监管检查措施

(一)实行阳光操作。林业工程建设项目申报、计划安排要规范操作流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阳光操作,遵循“公、申请、审查、计划安排、再公示”流程。任何个人严禁利用职务之便为其亲友申报和安排林业工程建设项目。营造林计划要优先安排给先行实施并经林业部门验收合格的单位和个人,剩余的营造林计划,在向社会公告的前提下,依据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认可的所有申报造林项目的实施主体情况,采取排序、抽签等方式进行分配。

(二)加强关键环节监管。工程建设实施工程中涉及种苗、肥料等物资采购以及工程发包,须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特殊情况不进行招投标的林业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强化关键环节监管,由纪检监察机构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监督。

)规范财务管理。加强对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管,切实规范财务运行管理制度,各县、区)要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建立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制度,及时了解掌握项目资金到位、使用和工程建设进度情况、从严审查项目结算、竣工决算,加强对资金的监督与检查,确保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有效。

)规范验收秩序。林业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完成后必须及时组织有资质专业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验收,林业主管部门对检查成果进行抽查。项目实施具体负责人不得作为验收组成员。经验收组成员共同签字认可的项目验收意见作为兑现项目(补助)资金的基本依据。

五、监管检查程序

(一)计划下达

1.根据省林业和草原局、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建设任务或补助资金,按照相关文件要求下达至各项目县(市、区)。

2.项目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要求,编制年度作业设计,报设区市林业局审批,省林业和草原局备案。

(二)计划实施

年度作业设计经批复后,由项目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

(三)督导检查

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据相关项目实施方案、项目管理办法等进行督导检查,形成督导检查报告。

(四)工程验收

按照相关项目具体规定,省级以上财政项目实行“县级自查、市级核查”的检查验收制度。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项目由项目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每年进行自查,完成造林任务3年后,进行省级检查验收,市财政投资项目按照县级自查、市级复查的原则进行检查验收。

六、监管检查处理

(一)实行绩效评价制度。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林业工程项目建设内部控制机制建设,建立绩效评价体系,从项目效益评价、计划完成评价、项目资金管理使用、项目实施社会效益、项目单位管理效率等多个方面,确定不同等级,不同评价内容的具体标准,按照项目进度定期组织有关部门技术、管理人员采取抽检、轮验的办法进行一次性评价或全面评价。

(二)实施责任追究制度。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要完善项目管理责任制,确保项目管理不留死角、达到全程监管。对项目违规验收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相关验收人员的责任;对项目管理混乱、弄虚作假,违反规定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的单位,由纪检监察机构督促限期纠正并予以通报批评,对恶意套取、虚报冒领林业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坚决移交司法机关进行惩处。

上一条 (九)对湿地保护的监管
下一条 (十一)科技推广中心站及标准化林业站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