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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十一)科技推广中心站及标准化林业站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科技推广中心站及标准化林业站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中央财政科技推广中心站、标准化林业站建设项目承担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按照项目建设标准进行监督检查验收,包括建设资金(县级站10万元、基层林业站5万元)、办公场所、人员编制和素质要求、职能作用、内部管理、办公自动化、交通工具、工作器械、行风建设等方面。

三、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工作采取资料审查、现场考察和座谈讨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验收依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项目检查验收办法实行打分制。

四、监督检查措施

 每年不定期对项目建设进度及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项目完成后林业管理站组织对项目进行检查验收。

五、监督检查程序

 建设单位在建设任务完成后,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自查。自查合格后形成核查验收申请和自查报告,上报市林业局,由市林业局上报省林业和草原局。

 石家庄市林业局收到县级单位的核查验收申请和自查报告,统一组织开展市级检查验收工作形成检查验收报告,上报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逐级上报正式文件说明情况,提出整改期限。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及时督促指导建设单位在整改期限内完成其建设任务。

(二)检查验收结果作为第二年下达建设投资任务的依据。河北省林业技术推广总站对工作开展较好的将适当增加建设任务;未通过检查验收的县,限期整改后复查仍不合格的,将酌情减少今后几年的建设任务与投资。

    (三)检查验收工作结束后,石家庄市林业局将进行认真总结,对各县(市、区)探索出的典型经验和好做法、有效措施和建设模式等进行宣传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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