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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局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十二)对林木种苗市场的监管  

对林木种苗市场的监管

一、 监督检查对象

    石家庄市内从事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是否持有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是否按照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生产、经营;生产经营的苗木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经营的林木种苗是否附有检验证书和标签;是否存在“未审先推”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巡查:对全市从事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经常性地上门巡查。

 (二)专项检查:在造林季节专项检查或根据需要不定期开展林木种苗执法专项检查。

监督检查程序:

(一)执法检查人员告知被检查单位或个人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

(二)实地现场检查。

(三)在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的一般问题,可以当场整改的则责令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并实行跟踪督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现场检查。

 (二)委托质检机构抽检。

    (三)不定期开展林木种苗执法专项行动。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委托林木种苗质检机构进行的质量抽查结果进行通报。

(二)对违法行为提交林业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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