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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局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十四)对林产品(干果)质量安全的监管  

林产品(干果)质量安全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进一步加强林产品(干果)质量安全监管,全面履行林产品(干果)质量监管职责,积极开展林产品(干果)质量安全生产环节的监管,预防林产品(干果)质量安全事故,对各县(市、区)林产品(干果)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林产品(干果)质量安全监测情况;

(二)林产品(干果)生产中违法违规使用禁限用农药的情况;

    (三)林产品(干果)生产经营主体的质量安全制度建设情况;

 (四)林产品(干果)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情况;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全面监督检查:市林业局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根据需要开展林产品(干果)安全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原则上每季度一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联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专项监督检查:根据食安办食品安全专项监测工作要求,

严厉打击使用违禁农药生产投入品,组织专门队伍对当地主产、主销的抽样林产品(干果)特别是林产品(干果)生产基地、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的抽样林产品(干果)组织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日常监督检查:以核桃、板栗、枣等大宗林产品(干果)集中成熟期为主,兼顾春节、中秋、国庆等重点时段,开展农药残留的经常性监督检查,在果园用药高峰期每周查一次,其它生产季节每月查一次。

 (四)根据投诉举报的检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林业部门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开展的检查。

 (五)各县(市、区)林业部门除定期向市林业局上报监督检查统计情况外,还应填报查办案件具体情况。

 四、监督检查措施

 各级林业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及违法违规使用禁限农药的或者林产品(干果)生产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时,要责令有关部门或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

 各县(市、区)林业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部门或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违规行为,采取措施消除林产品(干果)安全事故隐患,并及时向上级负责林产品(干果)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负责林产品(干果)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在行使属地林产品(干果)质量安全监管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有两名以上林业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遵行以下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并正式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对存在隐患苗头性的林产品(干果)产地,重点区域开展不定期突击性检查,严防出现区域性、行业性林产品(干果)质量安全问题。

 (三)检查结果汇总。各类检查工作完成后,各地将有关情况汇总后上报市林业局。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实际,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整改要求和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组织各地各级林业部门督促辖区内林产品(干果)生产主体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市林业局。

 六、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林业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由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追究其相关责任。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一)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的要求,查明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二)销售的林产品(干果)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林产品(干果)生产过程中,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林产品(干果)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林产品(干果),予以查封、扣押;责令林产品(干果)生产企业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林产品(干果),对违法销售的林产品(干果)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上一条 (十三)对林业科技项目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