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直相关单位、各设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基建投资计划执行情况;
(二)是否按职责权限和相关程序控制调整投资计划、建设规模、建设标准;
(三)依法应当监督管理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自查。组织各设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管辖区域内的投资计划管理自查自纠。
(二)巡查。不定期对基建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听取被查单位关于投资计划执行、资金到位情况汇报。
(二)实施现场检查,查阅有关投资计划文件。
(三)对社会监督、群众举报、行政许可投诉等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监督检查方案;
(二)制发通知,告知被查单位监督检查内容和有关要求;
(三)现场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勘察,对水利投资计划执行、资金到位情况进行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四)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提出整改意见;
(五)督促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有关材料存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发现问题及时出具整改通知,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整改,整改情况应及时上报。对未按要求整改的,给予通报批评,必要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调整计划或停止安排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