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督检查对象
纳入水利统计范围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市水利局对水利统计情况定期进行检查,配合同级政府统计机构查处重大水利统计违法行为。主要检查内容有:
(一)水利统计资料的收集、整理、汇总和上报情况;
(二)水利统计数据库和水利统计资料管理情况;
(三)水利统计数据质量情况;
(四)水利统计人员培训情况;
(五)水利统计资料定期公布制度落实情况;
(六)依法应当监督管理的其它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自查、巡查相结合的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听取被检查单位水利统计工作情况汇报。
(二)查阅各类统计资料档案。
(三)对统计数据来源情况进行现场查看。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方式。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成立检查组,检查组不少于三人;
(二)下达通知,告知被检查单位监督检查内容和有关要求;
(三)听取被检查单位汇报、查阅资料、实地勘查,做好检查记录;
(四)总结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五)督促整改,并将整改结果等有关材料存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水利统计数据不准确、水利统计资料不完整;不能定期组织统计人员培训和公布水利统计资料的,提出整改意见、完成时限和整改情况上报时限。对未按要求整改或者整改不彻底的,予以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