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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局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六)水利统计管理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纳入水利统计范围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市水利局对水利统计情况定期进行检查,配合同级政府统计机构查处重大水利统计违法行为。主要检查内容有:

(一)水利统计资料的收集、整理、汇总和上报情况;

(二)水利统计数据库和水利统计资料管理情况;

(三)水利统计数据质量情况;

(四)水利统计人员培训情况;

(五)水利统计资料定期公布制度落实情况;

(六)依法应当监督管理的其它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自查、巡查相结合的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听取被检查单位水利统计工作情况汇报。

(二)查阅各类统计资料档案。

(三)对统计数据来源情况进行现场查看。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方式。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成立检查组,检查组不少于三人;

(二)下达通知,告知被检查单位监督检查内容和有关要求;

(三)听取被检查单位汇报、查阅资料、实地勘查,做好检查记录;

(四)总结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五)督促整改,并将整改结果等有关材料存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水利统计数据不准确、水利统计资料不完整;不能定期组织统计人员培训和公布水利统计资料的,提出整改意见、完成时限和整改情况上报时限。对未按要求整改或者整改不彻底的,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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