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管灌区和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项目法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项目前期工作、建设进度、计划执行、工程质量与安全、资金到位与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检查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等是否与规划、可研或实施方案批复文件一致,变更方案是否报批;
(三)检查“四制”(即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执行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四)检查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公司及相关人员的资质、资格;
(五)指导各地按照大中灌区项目的相关管理办法及时验收并做好资料归档和工程移交等工作;
(六)对工程运行管理体制改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了解掌握典型工程运行维护情况,适时组织工程建设后评价等;
(七)督促参建各方履行各自的责任。
三、监督检查方式
根据上级部门要求或需要组织监督检查,采取县(市、区)自查、市级核查抽查相结合,不定期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检查工作。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主要采取现场查看、与受益群众座谈、听取项目业主和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报、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检查与监督。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不定期检查。采用随机抽查的方式,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并开展现场检查和资料查询等工作。检查后,检查组将检查情况向被检查对象反馈,责令限期整改存在的问题。
(二)定期检查。按照制定检查计划、实施检查、反馈检查结果、被检查单位整改落实的程序开展。
六、监督检查处理
发现问题的,责令其整改,视情况的严重性采取全市通报、领导约谈等措施,并将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未按要求整改的,不予组织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