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县(市、区)乡镇水利站设立情况;
(二)乡镇水利站职能发挥情况;
(三)乡镇水利站编制落实情况;
(四)乡镇水利站经费保障情况;
(五)乡镇水利站服务、办公场所标准化建设情况;
(六)基层水利员继续教育与管理情况;
(七)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建设情况;
(八)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制度建设以及运转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根据上级部门要求或需要组织监督检查,采取县(市、区)自查、市级核查抽查相结合,不定期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检查工作。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要求各有关县(市、区)及时上报实施情况。
(二)对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制度建设落实情况和硬件建设项目实施情况等进行抽查,确保人员编制、运行经费等落实到位。
(三)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完成后进行验收,并按要求将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情况和服务对接情况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四)按照有关部门要求进行其它监督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或转发有关建立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体系的管理文件;
(二)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实地检查、走访基层水利员和受益群众、更新基层水利服务体系管理系统数据等方式,对体系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
六、监督检查处理
监督管理中发现问题的,责令有关单位及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进行全市通报,取消相关项目申报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