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本辖区内备案(水土保持方案)的相关生产建设项目。
二、监督检查内容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的核心内容是“三同时”制度的落实:
(一)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立项后,主体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设计阶段是否将方案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措施及投资纳入主体工程;
(二)生产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是否按方案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落实各项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三)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建设内容等发生重大变化的,或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生产建设单位是否依法履行批准手续;
(四)生产建设单位是否按方案要求履行水土保持监测、交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等相关水土保持责任;
(五)施工单位是否存在不落实水土保持措施或向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或河道、水库、湖泊等倾倒弃渣,影响行洪安全等违法行为;
(六)生产建设项目建成后,生产建设单位是否存在投入运行前及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
三、监督检查方式
市级水利部门根据上级部门要求,组织各县对在建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检查,其水土保持监督检查主要以项目所在县(市、区)为主,一般每年一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水土保持后续设计、施工合同、协议等有关文件、资料。
(二)生产建设或施工单位水土保持工作介绍。
(三)项目建设及水土保持工程现场检查。
(四)其它有关情况、问题及意见、建议。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内容、工作要求,下发检查通知;
(二)实施检查。听取生产建设单位汇报、询问有关人员、查阅相关资料、现场查看;
(三)提出处理意见。交流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提出处理整改意见和建议;
(四)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公布检查结果。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存在一般性问题的生产建设项目,在监督检查记录中提出检查意见,现场反馈被检查对象。
(二)对积极落实水土保持责任,防治水土流失效果显著的提出表扬,并推广其经验、做法。
(三)对存在问题较多或问题较严重的生产建设项目,下发书面整改通知。
(四)被检查对象存在违反水土保持违法行为应追究法律责任的,按相关法律规定做出处理。
(五)做好监督检查及处理情况的记录、整理和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