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县(市、区)水利局、市水利局直属单位和有关水利工程业主及管理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各县(市、区)水利局和市水利局直属单位监督管理洪水调度方案制定、报批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内容:
1.洪水调度方案制定、报批情况;
2.水雨情监测、洪水预报、调度指令执行情况;
3.水库放水预警、高水位预警发布情况;
4.水利工程泄洪设施等维修养护情况;
5.在建及病险工程安全度汛方案编制及执行情况;
6.其他相关内容。
(二)对各县(市、区)水利局监督管理旱灾应急供水方案制定、报批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内容:
1.旱灾应急供水方案制定、报批情况;
2.蓄水、供水、用水情况;
3.调度指令执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电话抽查、视频监控、实地勘查、调度考评。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洪水调度考评。发生较大洪水后,组织对水库等水利工程洪水调度进行考评。
(二)干旱调查。发生干旱后,赴现场了解旱情、灾情,指导旱灾应急供水调度。
(三)不定期抽查。抽查重点水工程的调度指令执行情况。
(四)对受到举报的单位进行督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时间和检查工作要求,并印发给检查组和被检查对象;
(二)实施检查。检查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查阅相关管理制度和记录,与相关人员面谈询问、实地勘查等形式进行检查;
(三)检查反馈。检查组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向被检查单位反馈;
(四)整改落实。市水利局督促各县(市、区)水利局及有关单位整改,整改情况报市水利局。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督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对造成严重后果,产生恶劣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将依法依纪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