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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局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十三)基层水旱灾害防御体系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县(市、区)水利局、市水利局直属单位和有关水利工程业主及管理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组织责任体系。基层水旱灾害防御组织设立、责任人及责任制落实等情况;

(二)防洪调度体系。基层防洪调度方案修编及其演练;

(三)监测预警体系。基层水旱灾害监测预警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监测预警机制建立及预警信息发布情况;

(四)抢险物资体系。基层水旱灾害抢险物资储备及管理情况;

(五)宣传培训体系。基层水旱灾害防御宣传培训开展情况;

(六)运行保障体系。基层水旱灾害防御设施设备、资金等保障情况,长效运行管理机制建立情况;

(七)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勘查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自查自评。各县(市、区)水利局、市水利局直属单位和有关水利工程业主及管理单位自查自评。

(二)复查复评。市水利局在县(市、区)自查自评基础上,组织对各县(市、区)基层水旱灾害防御体系实地核查,并进行复评。

(三)考核评定。协助省水利厅组织对各县(市、区)基层水旱灾害防御体系考核评定。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考核检查方案,确定考察抽查县(市、区),印发考核检查通知,建立考核检查组。每年汛后开始;

(二)实施考核检查。考核检查组赴被抽查的县(市、区),听取汇报、查看资料、有关记录、电话抽查责任人、并随机抽查1-2个市水利局直属单位和有关水利工程业主及管理单位进行现场考核;

(三)考核评定。考核检查组根据考核检查情况,拟定考核等次,报省水利厅复核;

(四)通报考核结果。省水利厅公布年度考核结果,并通报考核检查主要问题。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考核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并作为财政水利专项资金因素分配法考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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