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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局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十四)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县(市)、区移民办。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资金的拨付情况。对直补资金,检查是否按规定及时拨付,有无滞拨、截留问题;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对项目扶持资金,检查是否按审批的项目使用,报批程序是否符合规范,是否按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有无滞拨、截留、挪用项目资金问题,是否严格执行《河北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

(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并实行专款专用、专人专账管理,是否配备专职财务会计人员。直补资金是否建立完整的移民个人档案和发放记录;是否有虚报、冒领移民资金问题。后期扶持资金银行存款利息和人口核减资金是否按相关规定使用。

  (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检查项目前期工作审批、建设程序与竣工验收、档案管理等情况。是否按计划实施项目,有无挤占挪用等问题,是否有虚报项目、套取项目资金问题。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自查和重点检查的方式进行。县自查面要达到100%,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金、项目专项重点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听取被查单位汇报。

(二)查阅财务、档案以及相关资料等。

(三)查看项目实施现场。

    (四)访谈有关移民户和项目建设单位。

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在全市进行通报并限期整改,确保不再发生类似问题。对检查中发现的严重违规违纪问题,按照石家庄市监察局、石家庄市财政局、石家庄市审计局、石家庄市水利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石监〔2007〕1号)的有关规定进行追责。

上一条 (十三)基层水旱灾害防御体系监督检查
下一条 (十五)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