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 水利局 >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水利局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十九)水事违法重大案件查处  

根据《行政处罚法》、《水政监察工作章程》要求,石家庄市水利局主要行使水行政执法监督指导、协调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职责。现制定重大案件查处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查处范围)

重大案件主要指通过监督检查发现或者群众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媒体披露等渠道发现的涉案标的大,违法行为情节恶劣,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力大的案件。主要包括:

(一)严重影响河道行洪、水利工程安全,且拒不采取整改措施的违法案件;

(二)引发群体性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违法案件;

(三)市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造成重大影响的违法案件;

(四)涉及跨县(市、区)行政区域违法案件;

(五)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批转的违法案件;

(六)其他石家庄市水利局认为需要负责查处的重大违法案件。

二、监督检查内容

违法事实。

 三、监督检查方式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监督检查措施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重大案件报告程序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实为重大案件之后3个工作日内要以案情专报的形式,逐级上报市水利局。对于经媒体曝光的应当在第一时间逐级上报,案件的进展情况应及时上报,案件的处罚情况和后处理情况应在作出决定和处理完成之后的3个工作日内上报。

六、监督检查程序(大案件程序)

重大案件的处理以查办分离与直接办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督办督查。

查办分离是指石家庄市水利局协调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案件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取证,并视情况在案件调查的过程中或调查完结后交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交办督查的案件,由石家庄市水利局下发案件交办函,并可通过催办、查卷、走访等方式予以督查,确保案件及时、有效办理。

直接办理是指石家庄市水利局直接负责办理的案件。

七、监督检查处理(重大案件查办考核)

重大案件的办理情况纳入全市水政执法队伍年度考核内容。存在瞒报、失查、办理不力、包庇纵容等情况,造成恶劣影响的,对办理的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下发督查通知书或者约谈;存在过错的,给予责任人员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通报纪检或司法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上一条 (十八) 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下一条 (二十)水能资源开发、农村水电站建设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