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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二十)水能资源开发、农村水电站建设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开发水能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的水电站。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开发水能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检查

1.是否取得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

2.是否擅自转让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

3.转让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是否到出让机关备案。

(二)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是否按规定编制、审批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是否按规定确定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及审批、核准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

(三)农村水电站各参建单位

1.项目建设是否符合水能资源开发规划;

2.项目建设是否符合绿色水电标准;

3.前期与设计。检查设计变更、设计单位现场服务、供图进度与设计工作质量,施工图审查落实情况等;

4.建设管理。检查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的执行情况,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情况。根据开工情况报告,检查项目法人是否严格执行开工条件,是否存在违规开工,是否符合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度汛方案的报审、备案和试运行控制运用计划的审批与落实情况;

5.计划下达与执行。检查投资计划管理和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投资控制与概预算执行情况,工程投资完成情况,工程进度、形象面貌和实物工程量完成情况等;

6.资金使用与管理。检查资金来源、到位和使用管理情况,工程价款结算和支付情况,各项费用支出情况,合同执行情况,会计基础工作和内控制度、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等;

7.工程质量和安全。国家和水利行业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执行落实情况。工程质量检测和质量评定情况,工程质量现状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工程验收情况,工程档案资料整理情况,质量监督情况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对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农村水电站进行抽查,采取查阅资料和深入工程现场检查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开发水能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要求被检单位和个人提供取得合理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的审批文件。

(二)对县(市、区)水行政主部门

要求县(市、区)水行政主部门管辖的水能资源开发及农村水电站建设提供审批核准的文件依据。

(三)对农村水电站

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审批、核准、备案的文件;工程建设过程中所有的档案资料。

五、监督检查程序

确定检查范围,与开发水能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及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水电站项目法人进行谈话,查阅相关资料等形式进行检查。要求提交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档案资料,对检查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形成书面报告。督促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电站做好整改工作,并在规定期限内上报整改落实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检查中发现的水能资源开发权取得、转让不合法的,要求县(市、区)水电主管部门提出整改措施,项目业主根据自身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尽早取得合法的水能资源开发权。

(二)对检查中发现其它严重违反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河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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