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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局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二十一)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农村水电站。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农村水电管理机构是否健全,相关制度是否落实,监督检查人员配备情况,检查方案和实施计划,农村水电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是否存在违规审批、非法运营的情况;建设管理程序是否合法;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二)农村水电站

项目建设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工程是否按规定进行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安全生产三个责任人制度落实;安全生产制度及执行情况;安全生产机构设立、人员配置情况;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发电业务许可情况;持证上岗情况;水电站水库调度运用、度汛方案和应急预案编制与执行情况;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安全教育培训情况;水电站主要设备设施安全运行情况;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与管理情况;是否存在安全生产事故漏报、瞒报;其他。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专项检查。主要包括水电站建设程序、质量与安全、防汛检查等。

(二)抽查。选取部分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农村水电站进行现场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县(市、区)水行政主部门

要求各县(市、区)水行政主部门管辖的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工作开展自查,并提供自查报告,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二)对农村水电站

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审批(验收)文件、项目建设各阶段档案资料、安全生产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文件和资料等;

2.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或运行现场进行检查;

3.检查结束,检查组成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在检查表及检查意见中签字确认,对存在问题按要求提出整改建议并反馈。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及目的、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并通过印发文件进行部署;

(二)实施检查。首先水电站要积极完成自查工作,检查组通过听取水电站业主的自查情况的汇报,并与水电站工作人员进行面谈、实地考察、查阅相关资料等形式进行检查。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时,要求提交监督检查方案、计划、检查情况报告及相关资料;

(三)形成督导检查意见。对检查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形成书面报告并签字确认,并提出下一步的工作要求;

(四)整改处理。督促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电站做好整改工作,并在规定期限内上报整改落实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水电站业主按相关规定及时整改;对水行政主管部门存在的问题督促其按相关要求及时整改。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水电站业主立即整改;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停止生产,并采取应急措施。

(三)对检查中发现其它严重违反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上一条 (二十)水能资源开发、农村水电站建设监督检查
下一条 (二十二)农村水电站建设项目质量与安全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