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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二十二)农村水电站建设项目质量与安全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建农村水电站。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质量保证体系和义务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参建各方及有关机构执行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三)对参建各方及有关机构在建设过程中的质量行为,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等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四)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水电站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与安全监督检查以抽查为主。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建设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质量控制和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质量和安全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五、监督检查程序

开展水电站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与安全监督检查时,须由3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监督检查活动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听取有关单位质量与安全情况汇报;

(二)抽查工程现场和参建单位(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工程质量与安全的文件和资料,问询有关人员;

(三)对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由被检查单位有关人员签字确认;

(四)召开监督检查会议,反馈监督检查情况,提出整改要求。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反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或设计文件且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责令整改;对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加以纠正;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涉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报送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上一条 (二十一)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下一条 (二十三)农村水电站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