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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二十三)农村水电站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验收工作是否及时、验收条件是否具备、验收人员组成是否符合规定、验收程序是否规范、验收资料是否齐全、验收结论是否明确;

(二)印发的阶段验收与竣工验收鉴定书。

三、监督检查方式

工程现场检查,对备案的验收工作计划与验收成果性文件进行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验收前组织有关工程技术人员、质量监督机构人员检查工程现场。

(二)验收前对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的资料进行全面的检查。

(三)竣工验收一般应成立专家组先进行技术预验收。

(四)验收会议时现场检查工程建设情况及查阅有关资料。

(五)查阅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印发的相关鉴定书。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现场检查相关工程建设情况及查阅有关资料;

(二)检查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印发的阶段验收与竣工验收鉴定书;

(三)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反馈整改意见落实情况;

(四)根据需要复查整改工作落实执行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当工程不具备有关规范规程要求的验收条件时,不予组织验收。

(二)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三)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不予印发验收鉴定书。

   (四)项目法人以及有关单位提交竣工验收资料不真实导致验收结论有误的,由提交不真实验收资料的单位承担责任,并收回验收鉴定书,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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