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督检查对象
实施市级以上投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要求,做好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前期工作;
(二)是否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要求,做好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
(三)是否按要求及时、准确上报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有关信息;
(四)是否建立农村饮水安全项目长效运行管理体制机制。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专项检查与抽查相结合。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不定期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和程序
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稽察和检查
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安排,主动配合做好专项稽察和检查工作。及时通知相关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稽察、检查准备。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稽察、检查的意见,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并及时将整改情况反馈上级有关部门。
(二)市级监督检查
1.开展监督检查。依据有关规程规范和管理办法,采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抽验质量、交流座谈等方式,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束后,与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和工程运行管理单位进行反馈交流,提出整改意见。
2.整改落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和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根据整改意见认真组织落实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上报市水利局。市水利局视监督检查和各地整改落实情况适时组织复查工作。
五、监督检查处理
视监督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采取发文督办、通报批评等措施督促其整改落实。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