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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十五)集会游行示威事项监管  

    一、 监督检查对象

    本市区域内申请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参加人员
    二、 监督检查内容
    申请举办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和安全要求,主要包括:
    1、申请人员和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2、集会游行示威活动是否按照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标语、口号等内容进行,是否有违法犯罪行为。

    三、 监督检查方式 

    1、事前踏勘现场,及时发现各种各类安全隐患;
    2、加强现场监管,监督指导承办者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3、对活动期间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及时处置各类突发案事件。
    四、 监督检查措施
    对非法举行集会、有幸、示威者或在集会、游行、示威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人民警察有权予以制止。对不听制止,需要命令解散的,应当通过广播、喊话等明确方式告知在场人员在限定时间内按照指定通道离开现场。对在限定时间内拒不离去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命令使用警械或采用其他警用手段强行驱散;对继续滞留现场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或立即予以拘留。
    五、 监督检查程序
    派出2名以上民警到活动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六、 监督检查处理
    对现场检查、群众举报、投诉的信息,及时组织警力依法进行核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上一条 (十四)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