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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局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六)交通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根据管理权限划分的从事招标投标监管活动的局直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招标投标监督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二)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用的合法性和执行情况;



(三)涉及投诉、举报等有关情况;



(四)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监督。



(二)专项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在行使权限范围内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事项职权过程中有违规情形的,市交通运输局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招标人应在拟招标项目具备招标条件后,向省、市发展改革部门申请核准招标工作的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并向市局主管部门备案。



(二)如由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事宜,按相关规定选择确定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招标事宜合同。



(三)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组织编制招标文件。



(四)招标人将招标文件送审稿报相应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五)招标人根据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修改招标文件,并将修改完善的招标文件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六)经各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招标人方可发布招标公告。



(七)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应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出售招标文件。出售招标文件的时间不得少于5天。



(八)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组织各投标人集中踏勘工程现场、召开标前会议。



(九)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根据不同种类招标工作相关规定编制清单预算,并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推荐投标控制价上限或合理定价,报相应的交通主管部门会审研究。



(十)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根据有关规定,在河北省统一评标专家库或交通部评标专家库抽签评标专家。



(十一)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组织在招标文件载明的时间、地点开标。



(十二)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应在相应行政、纪检监督部门监督下,组织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评标。由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完成书面评标报告。



(十三)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应在在招标文件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媒介发布评标结果公示。



(十四)公示期满后,招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并报相应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如在公示期间发生投诉、举报行为,招标人应在调查、处理完毕前暂停招标程序。



六、监督检查处理



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按管理权限划分对招投标过程中,违法违规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投标人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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